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某某控云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10046号
原告:***控云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港口物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MA09AL8Y6N。
法定代表人:宋兆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隋鑫,女,1998年12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昆仑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55449994XL。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东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8807K。
法定代表人:李忠。
原告***控云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控云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控云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立会
书 记 员  董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