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桥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206财保40号

申请人: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区新兴工业园四方片区西板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丽秋,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19)桂0221民初246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申请人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县新兴工业园利业路17号的不动产,查封价值为225851元。现因申请人的(2019)桂0221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担保物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桂0221民初246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县新兴工业园利业路17号不动产的查封[产权证号:桂(2016)**县不动产权第0002119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蓝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