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桥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桂0221民初2467号
原告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桥厦公司)诉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公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蓝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韦欢和李耀恒参加的合议庭,于202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婷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柳州桥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言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福建公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柳州桥厦公司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尤溪下村至项目经理部签订的《锚具供需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尤溪下村至项目经理部是被告福建公路公司设立的下属建设工程项目职能部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相应的责任由被告福建公路公司承担。现原告提供的《承揽合同》、询证函、送货单等证据证实福建公路公司尚欠原告锚具款379315元,并自认被告后支付170000元,现尚欠209315元,被告福建公路公司未作否认抗辩,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请求支付,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请,原付款承诺书虽确定在2016年8月30日前付清货款,但是原告此后又继续交付款定制的锚具,且2017年6月22日的《询证函》中并未明确款项的支付时间,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从原告向本院主张之日起算,结合本案的案情,本院对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际欠款20931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届满之日止,对原告诉请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查明,1、与本案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尤溪下村至项目经理部,为被告福建公路公司设立的建设工程项目职能部门。2、被告福建公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址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325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上诉至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桂02民辖终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于2020年1月17日将案卷退回本院。3、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柳州桥厦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冻结被告开设于建设银行福州城南支行帐户(帐号35×××31)内的存款225851元,冻结期限从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2日止,并同时查封柳州桥厦公司名下登记位于柳江县新兴工业园利业路17号的不动产[产权证号:桂(2016)柳江县不动产权第0002119号]。
一、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锚具款209315元; 二、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该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欠款20931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598元,保全费1650元,合计6248(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17元,原告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承担231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蓝 毅 人民陪审员 韦 欢 人民陪审员 李耀恒
书 记 员 韦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