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桥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6民初1765号
2019年5月29日,本院收到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9,315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8,584元(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法:209,31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从2017年6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23日为10,531元,往后逾期付款损失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支付届满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就尤溪下村至玉池公路A标段签订了《锚具供需合同》,合同约定了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订购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同年6月2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螺旋筋按图纸生产,并调整了合同单价。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加工并交付了货物,至2015年12月11日,双方对账共计交付货物金额为646,452.5元。2016年3月26日、6月23日,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先后作出付款承诺书,承诺付清款项,但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仅在2016年9月2日、10月18日分别支付了200,000元货款。其后,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按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交付了132,862.5元货物。2017年6月22日,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尚欠货款379,315元。2018年2月7日,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000元,剩余款项209,315元至今未付。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中约定“供货过程中,双方发生一些矛盾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需方工程所在地裁决”,但该约定不明确,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起诉人提供的《锚具供需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均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本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本院释明,起诉人坚持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 对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纪宝玲
书记员  魏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