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桂02民辖终145号
上诉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0221民初2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现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属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因而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红
审 判 员 司英华
审 判 员 蓝丽霜
法官助理 韦燕琳
代书记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