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206执2016号
本院在执行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其银行账户、工程款已被多个法院先行冻结、查封,现未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1533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献楼
审判员 韦慰宰
审判员 唐建平
书记员 韦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