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21民初2469号
原告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自愿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2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03.50元,由原告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蓝 毅
书记员 马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