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3696号
原告:**,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新余二十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生物医药食品产业园内1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新余二十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