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二十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余二十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3696号

原告:**,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新余二十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生物医药食品产业园内1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新余二十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