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5605号
原告:瞰某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瞰某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瞰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瞰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