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303财保12号
申请人:十九冶集团西昌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夏项元,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宝鸡中铁宝桥天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吕建锋。
申请人十九冶集团西昌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宝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宝鸡中铁宝桥天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014650.7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十九冶集团西昌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以其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责任限额为1014650.70元的保函作为担保。2017年10月27日,宝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鸡中铁宝桥天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4650.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十九冶集团西昌设备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