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同宇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丹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603民初2044号 原告:四川同宇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绵远街一段276号102生活广场1栋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4BTGE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丹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齐乐镇白塔路(万景大雅城二期1B栋2层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MA6756JX9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同宇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同宇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同宇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