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1民初6365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南侧杭钢富春商务大厦2507、2508、2509、2510。
法定代表人:黄山。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