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品星防爆电机有限公司

上海图涂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品星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1209号
申请人:上海图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楼**(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孟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琳,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品星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钟家村>
法定代表人:蔡丹红。
上海图涂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品星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图涂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品星防爆电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673.6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华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图涂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品星防爆电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673.6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423元,由申请人上海图涂实业有限公司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方 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志鹏
书 记 员  倪松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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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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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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