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672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甲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甲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55年3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系父女关系,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某某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7月2日,***向本庭提交撤诉申请,并申请变更诉请为“判令各被告支付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