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672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甲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甲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55年3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系父女关系,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某某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7月2日,***向本庭提交撤诉申请,并申请变更诉请为“判令各被告支付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