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3民初4841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童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