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7079号
原告:何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男,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