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传正机电有限公司、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6民终8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传正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中心店镇吉祥路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222号(杜集区萧淮公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山东传正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传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矿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060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传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4)皖060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2.改判安徽矿机公司支付配件费17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安徽矿机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工业品买卖合同》签订后,山东传正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合格的设备,后因安徽矿机公司称个别配件损坏,原因不明,为了保证现场安装正常进行,经沟通双方达成更换协议,责任未定前,双方各担一半费用,但损坏的配件安徽矿机公司并未交给山东传正公司,导致无法查明责任。山东传正公司交付了合格的产品,安徽矿机公司未在质保期届满前将更换下来的设备交给山东传正公司确定是否有质量问题及鉴定损坏原因,证明设备是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内出现非卖方的问题,由卖方维修,买方支付维修费用,买方未将设备带回,无法维修。即使设备损坏,但起码不是报废,拿回来修修还存在价值。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更换协议约定是暂时各付一半费用,本案争议的关键是损坏的配件应当由哪一方带回国内,委托第三方检测确定责任,该损坏的配件应由安徽矿机公司带回,设备在土耳其,由买方带回更为便捷,如由山东传正公司带回,检测后必然会因是否是在带回过程中损坏引起纠纷,更换协议签订前更换料位计就是安徽矿机公司带回的,符合双方交易习惯,根据买卖合同约定,设备所有权在安徽矿机公司,山东传正机电并无控制权,无法带回。故因安徽矿机公司的原因导致设备损坏原因无法查明,其后果应当由安徽矿机承担。一审法院仅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按双方承担一半责任16万元处理本案,本质上未解决山东传正机电的诉求。 安徽矿机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配件更换协议约定更换费用32万元在产品质量责任确认前,双方各承担一半,安徽矿机公司支付的一半款项为预付款的性质,在产品责任确认后安徽矿机公司才承担费用。山东传正公司未提交设备配件接收、验收等证据,无法确认配件是否更换。按照更换协议的约定,损坏的配件应当由山东传正公司带回国内进行鉴定,但其未带回,无法进行责任认定。只有山东传正公司提供货到验收的证明,并进行产品质量责任认定后,属于安徽矿机公司的责任并开具发票后,方可正式结算款项。 山东传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安徽矿机公司支付更换配件费用32万元、逾期付款损失38366.22元(以32万元为基数按LPR银行同期利率自2020年9月17日计算至2023年11月20日止,以后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继续计算至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徽矿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31日,山东传正公司(卖方)与安徽矿机公司(买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山东传正公司向安徽矿机公司提供一套地面及井下带式输送机综保电控设备,用于土耳其卡拉硐煤矿,总价235万元,全款付清发货。质保期为二年或到货后30个月,以先到为准,质保期内若提供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免费更换或维修,如非卖方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的损坏,买方需支付相关维修费用,合同签订后,山东传正公司按约供应设备一套。 2020年9月17日山东传正公司与安徽矿机公司签订《关于土耳其综保配件损坏更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接卡拉硐煤矿项目部反馈,山东传正公司提供的皮带机综保电控系统,现场调试发现部分配件损坏无法使用,具体损坏原因及责任待定,为保证项目现场安装正常进行,经双方沟通达成如下协议:1、在责任未确定前,山东传正公司与安徽矿机公司各自承担一半更换配件费用(实际价格按照山东传正公司供货价核算共32万元,安徽矿机公司向山东传正公司先预付16万元),安徽矿机公司支付一半费用后,山东传正公司2日内安排发货至土耳其卡拉硐项目部;2、本次更换配件到货安装调试正常使用后,视为产品合格,其间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以及质保期内出现非人为问题由山东传正公司承担;3、后续安装调试中出现的非人为质量问题,产品由山东传正公司及时给予更换;4、损坏配件安装调试结束后带回国内,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确认产品损坏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全部损失。 2020年9月22日安徽矿机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山东传正公司支付1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支付20万元,山东传正公司找零5万元)。 涉案卡拉硐煤矿地面及井下带式输送机综保电控系统安装调试工作由山东传正公司委托第三方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完成。安装调试完成后,损坏配件未带回国内。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工业品买卖合同》《关于土耳其综保配件损坏更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土耳其综保配件损坏更换协议》签订后,安徽矿机公司仅支付15万元,不符合更换协议第1项约定,差额部分1万元应予支付,山东传正公司庭审中称2020年9月22日安徽矿机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山东传正公司支付的15万元,系支付双方2021年10月9日的合同货款,不予采信。山东传正公司诉求安徽矿机公司全额支付更换配件费用32万元,山东传正公司未举证证明更换配件损坏原因,该项诉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对山东传正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部分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传正机电有限公司更换配件费用1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山东传正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37.5元,由原告山东传正机电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由被告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5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山东传正公司主张安徽矿机公司承担配件更换的全部费用有无依据。 本案《关于土耳其综保配件损坏更换协议》是基于现场调试案涉买卖设备时,发现部分配件损坏无法使用的情况下,为保证项目现场安装正常进行,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协议约定在责任未定前,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更换配件费用。按照该约定,安徽矿机公司应当支付16万元的费用,其已经支付15万元,故一审判决安徽矿机公司再支付1万元,并无不当。现山东传正公司主张责任未能确定的原因系安徽矿机公司未将损坏的配件带回,对此山东传正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但根据更换协议的内容看,并未约定由安徽矿机公司负责带回更换后的配件,本案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对此另行达成约定,故山东传正公司主张系由安徽矿机公司承担未能确定配件损坏原因的后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机器设备安装使用地点系位于土耳其,损坏配件更换后也未带回国内,双方均不清楚该配件下落,在配件损坏责任未能确定且将来也难以再查明的情况下,基于案涉更换协议并不明确带回配件及进行检测义务的主体,一审法院将更换配件的费用32万元确定为双方各担一半既各负担16万元,并无不当。山东传正公司主张其交付了合格的产品,应当由安徽矿机公司支付全部更换配件费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安徽矿机公司辩称无法确认配件是否更换,及辩称其支付的15万元系预付款性质,均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山东传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山东传正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