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5520号
原告:常州中信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中信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铁物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中信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