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信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创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中信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12民初4702号
原告常州市创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管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中信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直溪镇工业集中区兴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市创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中信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创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常州市创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