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锦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某某花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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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财保436号
申请人:湖南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蘑区学士街道学泰村挤扶塘组梁开国私宅。
法定代表人:陈忠。
申请人:湖南***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东塘村东风组(陈忠私宅)。
法定代表人:陈春。
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湘江路。
法定代表人:谢超。
申请人湖南锦***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636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南锦***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花混凝土有限公司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63644元,保函单号为:022143010500040200071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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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自愿为本案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被保险人(本案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锦***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总计2636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雄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倩
书 记 员 徐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