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88号
申请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翔,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朱和生,男。
被申请人:李尝胆,男。
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坪塘建设集团)与***、朱和生、李尝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坪塘建设集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执恢323号案中所有执行案款283193.09元。申请人坪塘建设集团以其位于房屋(房产证号:)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坪塘建设集团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同时,应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朱和生、李尝胆的银行存款283,193.0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房屋(房产证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长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丹玉
书 记 员 廖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