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1944号之一
原告: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C座1904。
法定代表人:邱赛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龙,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湘江路。
法定代表人:谢超。
被告:湖南烁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潇湘南路一段208号柏利大厦南栋10层10012号。
法定代表人:邱述三。
原告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烁晶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烁晶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烁晶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烁晶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殷兵兵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