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沃利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沃利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80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沃利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沃利创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翰岭社区**二路7号华南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56645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4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5906K。 法定代表人:**孟。 申请执行人深圳沃利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304民初54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6259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本院依法于2023年3月6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国泰安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深圳市国龙在线教育有限公司51%的股权、深圳市国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80%的股权、深圳市国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9%的股权、数智人(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深圳产教融合科技教育有限公司48%的股权、深圳市国感智物联网教育技术有限公司55%的股权、深圳市为汉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深圳龙岗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4.86%的股权、深圳市中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三年,如需继续控制所列财产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因逾期申请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许 娟 执行员 赵 静 执行员 刘 婧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