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沃利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沃利创意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54734号 原告:深圳沃利创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孖岭社区梅坳八路268号燃气集团办公楼B座5层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56645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4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5906K。 法定代表人:**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28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万元;3、判令被告以30.5万元为基数,按1年期LPR利率上浮50%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资金占用费;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4日,被告就委托原告设计遵义市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设计项目,签署了编号为CG20172744《展厅设计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总设计费用为50万元,交付设计方案为电子邮件交付。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3款:“如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的费用而造成项目停滞、延误,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甲方逾期付款的,从应付款项到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1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应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本合同标的总额的5%。”;6款“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因维护自身权益、解决争议而产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评估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复印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十条纠纷解决方式:“如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已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依据合同约定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告项目负责人**交付了最后的设计方案。被告于2017年12月1日支付第一笔设计费10万元,2017年12月21日支付第二笔款项5万元,2019年9月25日支付第三笔款项7万元,以上共计22万元;剩余的合同尾款28万元至今未付,已逾期付款接近2年,在此期间原告经电话、邮件、《律师函》等形式多次催告,而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后续被告相关对接人员离职,原告已无法与被告进行正常的沟通。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并未完全履行双方合同项下义务,合同约定剩余部分款项尚未达到付款条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7年11月14日,原告(合同甲方)与被告(合同乙方)签订《展厅设计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完成遵义市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设计项目(以下简称涉讼项目),设计服务内容为展厅策划与创意方案、展厅空间效果设计与表现、施工图纸及展项设备参数,其中最后一项包括展项设备报价清单,甲方提交施工图时,提供现场施工交底工作,提供6次现场监理服务,项目专业人员每月1次,一次3天以内,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设计总费用的50%作为罚金,并有权从未付款中予以扣除;合同总费用50万元,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在11月16日提交初版方案前,甲方支付总设计费30%即15万元作为定金,效果图方案确定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15万元,交施工设计图确认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15万元,展馆完成墙面基装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万元,以上每项款项都应一次性付清,合同约定的效果图、施工图等所有涉及文档,乙方必须修改到甲方满意为止,否则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设计分三个阶段交付,第一阶段,合同生效收到乙方定金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原设计方案优化并提交正式设计方案,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涉及方案经甲方前述确认且支付阶段设计费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设计定案之相关彩色效果图,第三阶段在第二阶段设计方案经甲方前述确认且支付阶段设计费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有关装饰工程所有施工图,并与甲方即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交底、施工监理;乙方采用电子邮件方式交付涉及方案,甲方于合同中指定接收邮箱,甲方收到乙方设计方案后3日内应书面确认验收合格或提出修改意见,未确认合格或提出任何反馈意见的视为验收合格,甲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双方商定日期内修改完成,否则视为逾期交付。甲方逾期付款的,从应付款项到期的次日起算,按照合同应付款项总额的0.1%计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5%,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因维护自身权益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2、2017年12月1日,被告支付合同价款10万元;2017年12月21日,被告支付合同价款5万元;2019年9月25日,被告支付合同价款7万元。双方确认2019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交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设计方案修改完成版。 3、涉讼项目未实际施工,双方就不实际施工合同结算金额未有达成合意。 4、原告因本案诉讼发生律师费5000元。本案未发生保全费。 本院认为,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付款金额,原告已交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设计图,完成主要合同义务,至于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的展项设备报价清单、施工现场施工交底、现场监理服务,需以项目实际施工为前提,现涉讼项目未有施工,原告无法履行前述合同义务,不构成违约,但确会减少合同成本,合同价款应作出对应调整,根据合同约定设计交付的三个阶段,施工开始后原告的合同对价为5万元,本院确定该部分合同价款无需支付,即被告应付合同价款为23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7万元-5万元)。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该责任依约定为合同总价款之5%即2.5万元。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律师费损失5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合同约定之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原告该损失,原告之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未发生保全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该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沃利创意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5万元; 被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沃利创意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沃利创意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012元,被告负担49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白  松  灵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