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3914号
原告:深圳沃利创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孖岭社区梅坳八路268号燃气集团办公楼B座5层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5664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7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3357729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沃利创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深圳沃利创意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沃利创意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沃利创意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42元,减半收取计8071元,由原告深圳沃利创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