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502民初3116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深圳沃利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翰岭社区**二路7号华南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5664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沃利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3年3月3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17.06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208.53元,由***负担;本院将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案件受理费2208.53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戴 敏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