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24清申2号
申请人:泉州迪特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下称泉州迪特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安溪迪特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安溪迪特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杨学太,任总经理。
第三人:福建安溪八龙国际商城有限公司(下称八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泉州迪特公司申请对安溪迪特公司、第三人八龙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应予受理。本案中,安溪迪特公司清算组自2014年3月6日成立至今,清算工作未实际开展,故可认定符合“拖延清算”的情形。泉州迪特公司作为安溪迪特公司的股东,依法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安溪迪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经向安溪迪特公司、八龙公司送达《通知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其在指定期限内均未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泉州迪特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