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净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6764某某(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中净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6民初6764号之一
原告:***(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中净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江南名城**楼08店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净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32元,合计人民币1366元,由原告***(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