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8879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西江公路路南边东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6254170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