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4执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西江公路路南边东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6254170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3层34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154660538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粤0604民初104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53095.41元,执行费1993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查控系统、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详见附表)。除此之外,未发现和查封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除上述本院已处置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604执1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财产控制情况表
序号
财产名称
控制措施
控制起始日期
控制结束日期
处置情况
1
华夏银行天通苑支行账户1024********(阳光城公司)
轮候冻结
2023/01/12
2024/01/12
轮候余额太少,暂无法扣划
备注:申请执行人如需对上述财产进行续查封、冻结的,应于控制结束日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