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蓝丰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盾机械有限公司、福建蓝丰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2民初2370号之一 申请人:***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新华工业园双魏大道6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蓝丰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佛昙镇欧厝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盾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蓝丰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2023)鲁1402诉前调20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蓝丰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盾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福建蓝丰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盾机械有限公司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蓝丰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