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蓝丰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盾机械有限公司、福建蓝丰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2诉前调2052号 申请人:***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新华工业园双魏大道6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蓝丰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佛昙镇欧厝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盾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蓝丰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盾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蓝丰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申请人***盾机械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盾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蓝丰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