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凯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晋江市内坑镇黎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2民初4947号
原告: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道清华社区涂门街隐居桥302-3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60356037L。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携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内坑镇黎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晋江市内坑镇黎山村。
主要负责人:*拥护,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内坑镇黎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洪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