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士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博士通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02民初2045号
原告:福建博士通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园F区4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兰俊毅,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珍,职务:。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原告福建博士通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士通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士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士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76160.23元及利息(以76160.23元为本金,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担任原告运营商BD职务。2020年4月23日、5月11日、6月1日和8月12日,被告以合备用金和借款的名义向原告借款。因被告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30日终止。但被告未及时向原告返还借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原告借款人民币76160.23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及时返还借款,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故原告请求被告应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76160.2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认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博士通公司提供的书证,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为博士通公司员工,担任运营商BD岗位工作。2020年4月22日、8月12日,***以借款名义分别向博士通公司申请出款55000元、35000元;2020年5月9日、5月27日,***以备用金名义分别向博士通公司申请出款12000元、15000元。博士通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5月11日、6月1日和8月12日向***账户转账55000元、12000元、15000元和35000元。其后博士通公司从***工资中扣除30000元用以偿还55000元的借款。双方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后博士通公司多次向***催讨借款未果。
本院认为,关于借款本金的认定,备用金是企业拨付给企业内部用款单位或职工个人作为零星开支的备用款项,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或挪作他用。备用金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资金,故***向博士通公司借款本金应认定为55000元与35000元。***已偿还30000元,故尚欠博士通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关于利息部分,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应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5%向博士通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及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博士通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博士通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04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晓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游诗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