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1民初7683号
原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二工程代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
被告:中能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律师。
原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二工程代建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表示其与被告中能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共识就本案纠纷进行庭外和解,明确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按其撤诉处理;被告中能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双方庭外和解,同意原告撤回起诉。对此已制作笔录记录在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