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赣0521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南地质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仰天西大道隆盛广场多银河苑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8EQY03Y。
被执行人:江西恩达麻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城西工业园(雪松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05662485K。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3605211965********。
关于申请人江西赣南地质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被执行人江西恩达麻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分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赣0521民初85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恩达麻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恩达麻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701.6元(利息另算);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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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