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30民初372-1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法定代理人:***,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系原告***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宋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1110403Y。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赣0830民初372号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银行存款160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银行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