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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30民初372-1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法定代理人:***,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系原告***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宋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1110403Y。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赣0830民初372号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银行存款160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银行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