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04执352号
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幼儿园: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幼儿园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2024)长仲案字第26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执行结案申请书,载明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了全部执行款,故申请本院结案。被执行人于同年7月9日向本院执行款专户汇入了1024.74元执行费,本院将该款支付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本院认为,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