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021民初5931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阳五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桥市乡绿紫坳。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核二十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文创路6号马栏山创意中心B栋1501-1515。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桂阳五源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核二十五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2.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