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二十五建设有限公司

张某某、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04民初10082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中核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边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赵某某、中核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后,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核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中核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