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枫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178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州高新区枫杨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师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州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中原区*楼。
法定代表人:辛整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州高新区枫杨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州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豫0102财保73号民事裁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存款755697.76元、于2018年2月9日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申请人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州高新区枫杨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州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4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州高新区枫杨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州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5697.76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州市高新(*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