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财保73号
申请人:*州高新区枫杨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州高新区师新庄六号楼五门4楼南户。
法定代表人:师文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州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中原区*上路1号元通雅居3号楼16号。
法定代表人:辛整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州高新区枫杨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州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5697.7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9号1号楼2单元20层204号(*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州高新区枫杨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州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5697.7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9号1号楼2单元20层204号(*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鞠忠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