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951号
原告: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天一村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1号1楼。
被告:***,女,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447,695.26元的财产,并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47,695.2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