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莲、白桂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526执异4号 案外异议人: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5988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法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3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2022年3月3日,异议人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对本院出具(2019)内0526民初2241号裁定从案外异议人账户中划拨的358000元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其执行回转返回涉案标的并对异议申请人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异议人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2019)内0526执2241号执行裁定书;2.对已经划拨的财产进行执行回转,将扣划的叁拾伍万捌仟元整(358000.00元)返还申请人;3.解除对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账号为2507********的冻结。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3日,申请人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经过招投标,成功中标标段名称为“2018年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等4个镇提质改造土地整治项目第七个标段”的工程。申请人于2018年12月5日与科尔沁左翼中旗国土资源局签署《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TLZZTD-2018-046。被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仅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之间的法律纠纷与申请人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无关,***仅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2019)内0526执22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申请人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账号为2507********内的工程款叁拾伍万捌仟元整(358000元)。因***个人民间借贷行为尔执行异议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合法财产,系执行错误,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执行人***辩称,***与案外异议人有挂靠关系,有事实依据证据确实充分,况且案涉项目已拨付至异议人公司部分款项,异议人应依法将财政局拨付的款项支付给***,未拨付款项配合法院依法支付给***。 被执行人***辩称(书面答辩),本人***在2018年给***在舍伯吐负责现场管理属于打工,没有存在挂靠关系。 被执行人***未作答辩。 被执行人***辩称,原执行案件中我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该执行异议与我无关。 本院查明,2018年10月23日,异议申请人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经过招投标,成功中标标段名称为“2018年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等4个镇提质改造土地整治项目第七个标段”的工程。2018年10月26日,异议申请人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签订《内部承诺协议书》,将承包了“2018年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等4个镇提质改造土地整治项目第七个标段”的工程。异议申请人于2018年12月5日与科尔沁左翼中旗国土资源局签署《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TLZZTD-2018-046,合同总金额为3653053元。 2019年5月8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干警在另案中对案涉工程的施工地舍伯吐镇北新艾力嘎查的嘎查达包锁柱做调查笔录,被调查人包锁柱确认案涉工程系被执行人***承包的工程的事实。通辽市科左中旗舍伯吐镇新艾力嘎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浅埋滴管灌管)系包括在“2018年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等4个镇提质改造土地整治项目第七个标段”的工程。 2020年8月26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0526执224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在通辽市科左中旗舍伯吐镇新艾力嘎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浅埋滴管灌管)中挂靠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七标段工程款170万元整。委托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向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送达(2019)内0526执224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2020年9月1日,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在扎鲁特旗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盖章确认签收。并亦在本院委托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做的调查笔录上认可***挂靠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承建通辽市科左中旗舍伯吐镇新艾力嘎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浅埋滴管灌管)的全部工程,工程款总额为3653053元,实际回款383000元的事实。 2020年10月27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委托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向通辽市科左中旗自然资源局做了调查,确认了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在通辽市科左中旗舍伯吐镇新艾力嘎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浅埋滴管灌管)的工程款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账号:2507********,截止2020年10月27日工程款未到位,工程标的为365.31万元的事实,并在调查笔录上会计***签名。2020年11月9日查封冻结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账户(账号:2507********)360000元。2021年1月19日委托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从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账户(账号:2507********)内扣划出358000元至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账户内(052051010********)。 以上事实有2018年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提质改造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1份、中标通知书1份、内部承包协议书1份、扎鲁特旗人民法(2019)内0526执2241号院执行裁定书1份、案外异议申请人的员工与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委托的河南林州法院的工作人员电话录音1份、2020年9月1日执行调查笔录(宁中公司)、送达回证各1份、扎旗法院2020年10月27日的调查笔录(科左中旗自然资源局)1份、申请法院调取的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9内0526民初2169号(***诉***、***)案件中调查笔录1份等在卷为证。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案中,不予置评。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挂靠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承揽通辽市科左中旗舍伯吐镇新艾力嘎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浅埋滴管灌管),该项目工程款应归***所有,本案中,本院作出(2019)内0526执22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内由科左中旗自然资源局汇入的通辽市科左中旗舍伯吐镇新艾力嘎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浅埋滴管灌管)工程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院划拨的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内人民币358000元亦为***应得工程款。另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于2021年11月9日已解除冻结,无需另行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