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7366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