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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7366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