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14执261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4)鲁0214民初170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611007元,扣除执行费27567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58344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4)鲁0214民初170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