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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济南泓康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14执3078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6)鲁0214民特(调)305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75589元,其中扣缴执行费8041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5675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6)鲁0214民特(调)30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