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14执3078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6)鲁0214民特(调)305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75589元,其中扣缴执行费8041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5675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6)鲁0214民特(调)30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