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14执3868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某工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5)鲁0214民初167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6411543元,扣除执行费58993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63525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5)鲁0214民初167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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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