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民特(调)335号
申请人:青岛润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东网点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崂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崂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前程社区8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200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97号东盛华庭A9号楼2单元2201室,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青岛润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青岛润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10月13日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委托青岛市城阳区文鸿民商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欠申请人青岛润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322526.3元,于2025年10月31日前支付75000元,于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750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75000元,余款97526.3元于2026年2月15日前全部付清;
二、若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有任一期逾期付款或未按期足额支付,则申请人青岛润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租赁费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青岛润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经济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作出本确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向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规定,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