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02民初9743号
申请人:青岛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巿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某某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某某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青岛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青岛某某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4878.3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某某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4878.3元财产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